November 16, 2006

《理當如此》讀後感

孟子提出五倫的概念:父子、君臣、夫婦、兄弟、朋友。李國鼎先生將「群我關係」列為第六倫。按照儒家傳統思想,因此,當發生「瞽瞍殺人」或「某父攘羊」等事件時,舜會背著父親逃亡,而子為父隱。這背後的原則是儒家倫理的「特殊主義」,亦即對關係不同、親疏遠近不同的人,會有不同的態度和原則。

但在長久的中國歷史裡,我們總是可以看見「大義滅親」的人受到極大的尊崇。「大義滅親」之所以能受到推崇,原因一則為少見,一則為鼓勵。但為何中華文化會鼓勵「大義滅親」的行為?在儒家思想為主流的情況下,似乎沒有道理,因為這與「特殊主義」的精神是相違背的。鼓勵「大義滅親」是否因為就國家長期的發展與歷史而言,「普遍主義」才是較有益的?

儒家倫理的「特殊主義」,是不重視「公平」的!如果每個人都維護自己的親人朋友,勢必造成偏袒、自私、靠關係的歪風。孫震先生於 pg. 204 處寫到「李國鼎先生…將五倫歸類為私德,屬於傳統社會特殊主義之主要行為規範,優點為親切、關懷,缺點為偏私、髒亂…」也是這個道理。而「第六倫為公德,屬於現代社會一般主義之主要行為規範…優點為公正、秩序,缺點為冷淡、疏遠」。比較特殊主義與一般(普遍)主義,不難發現,二者的關係似乎可以見到「人治」和「法治」的影子。孫震先生在 pg. 58 提出 Adam Smith 的觀察,在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的農牧社會,家族成員會聚在一起以維護自己的安全與利益;而在法律和制度健全的現代社會,人民在各地都能獲得保障。

在台灣努力形塑「法治社會」、希冀成為更進步的國家時,傳統儒家倫理的「特殊主義」,其價值會否降低?其定位與角色又為何?

孫震先生於「產品安全與消費者保護」一節、pg. 88 處寫到「出於自覺者利欲薰心…固然應受到懲罰;出於無知者,也不能逃避責任」,是「不知者亦有罪」的寫照。

孫震先生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則是抱持著「有限度社會責任」的態度,從 pg. 158 「企業的任務為結合生產因素、生產經濟價值,並非為了慈善的目的」以及 pg. 164 「企業的社會責任亦有其限度,過份強調不利於其經濟功能,應慎加衡量」可以看出。

孫震先生在 pg. 95 處引用趙耀東先生對中國式管理的看法,認為要有「儒家的倫理、科學的方法、法家的手段」,又在 pg. 206 處引用李國鼎先生所言,「新倫理的建立不僅要靠教育的鼓吹和獎勵,還要靠有效的制裁和懲罰」,明言「法」與「罰」的重要性,對現今社會而言,無疑是當頭棒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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